[原创] 求一个好死
2021-12-23叙事散文沙封
○随笔求一个好死沙封2005年1月19日,就备受网友关注死刑存废问题,人民网法治频道邀请了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教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随后的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16岁和17岁的人不像成年……
○随笔
求一个好死
沙封 2005年1月19日,就备受网友关注死刑存废问题,人民网法治频道邀请了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教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随后的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16岁和17岁的人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犯有死罪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科学家和律师相信,对未成年人大脑和行为的研究进展,在这个决定的产生过程中扮演了一个角色。 由引人关注的死刑信息很多,我从中得知,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且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刑事政策方面既考虑到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又要树立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思想。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随后,注射死刑在中国许多地方均开始试点。昆明中院成了各地法院的咨询和求助对象。死于注射死刑的名单中已有许多“名人”,也包括一些患有艾滋病等高度危险性传染病的罪犯…… 社会在进步。在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对那些贪污、强奸、杀人的死刑犯实行注射执行,确实体现了人的宽容,是人性化的进步。不是吗,今天在辽宁这块土地上,腐败分子马向东受到了人们的宽待,可人们是否还记得,也是在这块土地上,1975年4月4日,一个叫张志新的人,在被执行死刑时的情景。 《南方周末》2000年06月16日报道:原深圳特区南山区委宣传部长陈禹山(当时任《光明日报》记者部记者)说出隐情,张志新被判过两次死刑。 陈禹山说,第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盘绵地区革委会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沈阳市中院同意,案件呈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处副处长高振忠审。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报告,私下说:毛主席指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张志新是动口不动手,不搞破坏的。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构成犯罪吗? 省军管会认为高振忠执行不力,换上的周××把刑期大大加重,改为15年。但审判送意见稿送到军代表那里,被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修改过的审判意见,给呈报到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审批。最后,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此时精神已失常的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常委召开扩大会议,审批张志新案件。毛远新说:“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1975年2月经省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3月6日,监狱有人提出张志新“是否精神失常”,并向上级报告。3月19日,上级批示:“她是假象,本质不变,仍按省委批示执行。”4月4日,张志新在沈阳被杀害。 再看看从1979年6月5日发表《一份血写的报告》开始的短暂三个月对张志新事迹的宣传。《一份血写的报告》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第二天临刑前,张志新被秘密带到监狱管理人员的一个办公室。接着来了几个人,把她按倒在地,惨无人道地剥夺了她用语言表达真理的权利。”一个多月后,在《走向永生的足迹》中,就直言不讳了:“1975年4月4日,枪杀她之前,她被按在地上割气管。她呼喊挣扎,她痛苦至极,咬断了自己的舌头。”又过了一个月,在《她是名副其实的强者》一文中,又增加控诉法西斯暴行的内容:在被割气管时“张志新剧痛难忍,奋力呼喊,很快,就喊不出声音来了。这时,一个女管教员,听着,惨不忍闻,看着,惨不忍睹,惨叫一声,昏厥在地,随即被拖了出去。” 张志新不是第一例行刑前被割喉管的“罪犯”,而是第三十多例。当年陈禹山在采访时发现,对行刑犯人割喉管这个超越法西斯的“创举”,是辽宁公安局一个法医,根据当时辽宁当权人物的意旨而提出的。有许多犯人行刑前不是大声呼冤,就是要学革命烈士呼口号,有的“反革命犯”还高呼“毛主席万岁”,被认为影响极坏,割喉管即被设想出来。其时主持辽宁党政军全面工作的毛远新等当权人物,同意了这一“捍卫毛泽东思想”的创造性的“新生事物”。 《一份血写的报告》带回北京后,胡耀邦一字未改,准予发表,但是说了一句话:把行刑前割喉管的那句话去掉。但是文章发表后,许多读者打电话追问:“把她按倒在地,惨无人道地剥夺了她用语言表达真理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陈禹山和编辑部干事吴力田无法搪塞,只好如实告诉读者,是指割断了喉管。一位读者听后,在电话里哽噎说:“鲁迅先生的《纪念刘和珍君》一文在谈到被害的刘和珍君的一位战友时写道,这不但是杀害,简直是虐杀,因为身体上还有棍棒伤痕。当年有棍棒的伤痕而被枪杀的叫虐杀,而今我们割断气管再去处决,这叫什么杀?假如鲁迅活着,他会含蓄掉吗?他会怎么写?” 一声声的追问,终于使陈禹山在以后的文章里明确说明了几个大汉,把张志新按倒在地,在颈背垫上一块砖头,不麻醉不消毒,就用普通刀子割断喉管的细节,由此引起了读者怒不可遏的“娘杀孩子”讨论,引出了“谁之罪”的全民“天问”:割喉管人是无罪的,押打张志新的人是无罪的,公安局、法院、省委宣传部那些揭发张志新的人都是无罪的……因为在当时那种专政政治下,谁都是在执行上级指示、“中央精神”,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那么到底谁有罪呢?张案报道讨论在3个月后奉命停止,据信与此有关。 张志新的遭遇,很容易让我们想到鲁迅笔下的一幕情景:日本军人在屠杀中国人,周围却站满被杀者的同胞。时代变了,那样的事情难道不会再发生吗?八十年代“严打”,从大街一直到枪决现场,被围得水泄不通,人们看杀人就像过节看灯展一样。中国从历史上就有当众杀人的习惯,要的就是人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一种人性的扭曲,要从人性的角度来思考,是死刑对我们的一种误导,或者说是法律在强奸人性。 还有一个林昭。 1968年4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在中国上海的茂名南路159弄11号二楼上的林昭家中,出现了一桩“史无前例‘的“天下奇闻”! 一个家伙在楼下呼叫“许宪民”(林昭的妈妈)这个名字,彭令范(林昭的妹妹)闻之急忙开门,面对着她的惊惧神态,他表现出一副不屑详言的恶棍骁勇与杀人娱乐后的快感快意之神色,使彭令范终身难忘! 他一共说了三句话:“我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林昭已在4月29日枪决。家属要交五分钱子弹费。” 开始似未听懂,继而意识到噩耗成真之后,林昭的母亲许宪民先生晕厥于室内地上,彭令范拿了五分钱的硬币打发了那个刽子手,他对“尸体现在何处”的询问一言不答,犹如未闻,扬长而去。非常巧合的是:在4月30日彭令范付了子弹费以后,许宪民先生的友人朱太太打来电话约彭令范见面。她告诉彭令范:她的大儿子祥祥每周两次与同学到龙华机场勤工俭学,每天下午三时左右结束。4月29日下午三时半左右,突然望见两辆军用小吉普车飞快开来,停在机场的第三跑道,接着由两个武装人员驾出一个反手背绑的女子,她的口中塞着东西。他们从她腰后一脚,她跪下,另外两个武装人员一人举手枪开枪,她先中一弹,倒地爬起,又中两弹,扑于荒原!然后四凶手将她拖入另一辆吉普车,飞驶疾驰而去!她的遗体被运往何处?只能去问驾驶那疾驰而去的吉普车上的凶手们!他们包揽了密杀与灭尸(也许还要辱尸)的全部过程。祥祥认出她就是大姐姐,他目睹惨状,惊恐失常,不忍详视,疯痴癫狂!高呼:“大姐姐被害了!大姐姐被害了。”祥祥面如死灰,目瞪口呆,由他的同学送回家中。于是,许先生几番到上海提篮桥监狱、上骸+安局、上海高级法院询问林昭的遗体究竟被如何处理?如果掩埋,埋于何处?如果火化,骨灰何在?但,全遭拒绝皆不奉告,而且声厉色狞,拒于门外!(张元勋:北大往事与林昭之死) 上海龙华是很著名的地方,位于今龙华路2591号大门内北侧,建于1916年,是国民党统治机构关押、残害左联五烈士、彭湃等大批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的地方。 1949年后,被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当时,就在这块土地上,林昭受到的是比革命前辈们毫不逊色的残害。 老百姓有句话:“求得一个好死”。对于死刑犯来说,他们希望能够没有太多痛苦地走完生命最后一步,体面地保全死亡的权利,对于公众来说,他们不再面对国家机器所展现的残酷场面;不再感受暴力所带来的内心恐惧;不再经受斗争所引发的剧烈冲突;他们将更加追求和平、和谐、合作、共存的文明、人道的社会生活。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中国的死文化,历来与恐怖、丧气、忌讳等等词汇相连。犯罪后的酷刑受死,更是自古以来被一种血淋淋的场面浸泡。正因为如此,当听到全国法院将推广注射死刑的消息,真是由衷地感觉社会就在我们的眼前进步着。 《 北京晚报》2000年6月16日给我们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两张床,环境舒适。29岁的杀人犯李某此刻正躺在床上,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行刑时间到了,法院为其选定的是“注射死刑”。“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麻醉药物,执行法警一边跟他交谈一边推药液,简单的对话不过两三句,他就逐渐失去知觉,然后,又对其注入另外一种可以令其安静死亡的特制药液。几分钟后,旁边电脑仪器上的心电图基本呈直线状,经法医检验确定罪犯“已死亡”,李某脸上毫无痛苦表情。成都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于5月18日、19日成功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李某是其中之一。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当一个死刑犯也认为自己是罪有应得的时候,求一个好死几乎是他们每一个人的愿望。所以在昆明实行注射死刑后,他们都表示出要求注射的愿望。如果得知张志新林昭的遭遇,他们会觉得自己在离开人世这最后一步是非常荣幸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内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最早的法院。在采访中,该法院了解“注射死刑课题”全过程的张主任告诉记者:采用药物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尝试,在昆明中院准备了有半年的时间。 他说:1996年我国开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式。作为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我们觉得采取更加文明的方式执行死刑肯定是个大趋势,总要有人先走一步,开个好头。于是院里成立了由一位副院长、法医专家等人组成的课题小组,开始着手进行药物注射死刑的准备。在当时的背景下,死刑执行还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的准备工作全部是在一种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且已经准备好,成功了就干下去,不成功就悄悄地退回来。 看到罪犯的行径,人们说,人是丑恶的,看到死刑犯被处决,人们又说人是残忍的。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 大约在1977或1978年春季,我在西安街头看到一幅法院审判公告,将一位来自陕南山区的卖淫女子以流氓罪判处死刑。这是我看到的最为严酷的刑罚,至今仍不能理解一个卖淫女子对社会的危害能严重到必须剥夺她生命的程度么?希望对死刑的判决不仅从感情和观念上,而且也能从执行标准的角度设定一个经得起长期的历史价值观考验的操作方案。 2003年4月,一位年近九旬(1915年3月出生)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此,检察日报发表署名“张曙光”的文章,认为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90,但此非法定从轻处罚理由,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请求本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是,这位“耳背”、“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后岁月里被枪决或注射了事。对此,作者表示:对这样一个黄土几乎埋到头顶的老人适用死刑到底有多大必要? 文章说,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吓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由此观之,对老人用死刑大可不必。对于年满一定年龄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乃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应当加以倡导。 在现代社会,传统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应思想越来越受到人权理论强有力的挑战,死刑的适用已经大大地受到了人道主义和科学理性的约束。就中国来说,既然死刑不上老人作为我们民族的法文明传统早被社会所接受,那么立法和司法自应承继这一传统。 用一个陈旧的消息结尾:对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怀孕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98年8月4日批复,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与林昭张志新相比,那位怀孕流产的女犯,在内心还能把自己当做一个人看待。 本文参考资料: 张元勋:《北大往事与林昭之死》 2000年06月16日《南方周末》:《张志新冤案揭密四--张志新被判过两次死刑》
(字数5260)
求一个好死
沙封 2005年1月19日,就备受网友关注死刑存废问题,人民网法治频道邀请了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谢望原教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随后的3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16岁和17岁的人不像成年人那样成熟,犯有死罪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科学家和律师相信,对未成年人大脑和行为的研究进展,在这个决定的产生过程中扮演了一个角色。 由引人关注的死刑信息很多,我从中得知,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且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刑事政策方面既考虑到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又要树立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思想。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随后,注射死刑在中国许多地方均开始试点。昆明中院成了各地法院的咨询和求助对象。死于注射死刑的名单中已有许多“名人”,也包括一些患有艾滋病等高度危险性传染病的罪犯…… 社会在进步。在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对那些贪污、强奸、杀人的死刑犯实行注射执行,确实体现了人的宽容,是人性化的进步。不是吗,今天在辽宁这块土地上,腐败分子马向东受到了人们的宽待,可人们是否还记得,也是在这块土地上,1975年4月4日,一个叫张志新的人,在被执行死刑时的情景。 《南方周末》2000年06月16日报道:原深圳特区南山区委宣传部长陈禹山(当时任《光明日报》记者部记者)说出隐情,张志新被判过两次死刑。 陈禹山说,第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盘绵地区革委会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沈阳市中院同意,案件呈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处副处长高振忠审。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报告,私下说:毛主席指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张志新是动口不动手,不搞破坏的。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构成犯罪吗? 省军管会认为高振忠执行不力,换上的周××把刑期大大加重,改为15年。但审判送意见稿送到军代表那里,被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修改过的审判意见,给呈报到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审批。最后,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此时精神已失常的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常委召开扩大会议,审批张志新案件。毛远新说:“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1975年2月经省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3月6日,监狱有人提出张志新“是否精神失常”,并向上级报告。3月19日,上级批示:“她是假象,本质不变,仍按省委批示执行。”4月4日,张志新在沈阳被杀害。 再看看从1979年6月5日发表《一份血写的报告》开始的短暂三个月对张志新事迹的宣传。《一份血写的报告》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第二天临刑前,张志新被秘密带到监狱管理人员的一个办公室。接着来了几个人,把她按倒在地,惨无人道地剥夺了她用语言表达真理的权利。”一个多月后,在《走向永生的足迹》中,就直言不讳了:“1975年4月4日,枪杀她之前,她被按在地上割气管。她呼喊挣扎,她痛苦至极,咬断了自己的舌头。”又过了一个月,在《她是名副其实的强者》一文中,又增加控诉法西斯暴行的内容:在被割气管时“张志新剧痛难忍,奋力呼喊,很快,就喊不出声音来了。这时,一个女管教员,听着,惨不忍闻,看着,惨不忍睹,惨叫一声,昏厥在地,随即被拖了出去。” 张志新不是第一例行刑前被割喉管的“罪犯”,而是第三十多例。当年陈禹山在采访时发现,对行刑犯人割喉管这个超越法西斯的“创举”,是辽宁公安局一个法医,根据当时辽宁当权人物的意旨而提出的。有许多犯人行刑前不是大声呼冤,就是要学革命烈士呼口号,有的“反革命犯”还高呼“毛主席万岁”,被认为影响极坏,割喉管即被设想出来。其时主持辽宁党政军全面工作的毛远新等当权人物,同意了这一“捍卫毛泽东思想”的创造性的“新生事物”。 《一份血写的报告》带回北京后,胡耀邦一字未改,准予发表,但是说了一句话:把行刑前割喉管的那句话去掉。但是文章发表后,许多读者打电话追问:“把她按倒在地,惨无人道地剥夺了她用语言表达真理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陈禹山和编辑部干事吴力田无法搪塞,只好如实告诉读者,是指割断了喉管。一位读者听后,在电话里哽噎说:“鲁迅先生的《纪念刘和珍君》一文在谈到被害的刘和珍君的一位战友时写道,这不但是杀害,简直是虐杀,因为身体上还有棍棒伤痕。当年有棍棒的伤痕而被枪杀的叫虐杀,而今我们割断气管再去处决,这叫什么杀?假如鲁迅活着,他会含蓄掉吗?他会怎么写?” 一声声的追问,终于使陈禹山在以后的文章里明确说明了几个大汉,把张志新按倒在地,在颈背垫上一块砖头,不麻醉不消毒,就用普通刀子割断喉管的细节,由此引起了读者怒不可遏的“娘杀孩子”讨论,引出了“谁之罪”的全民“天问”:割喉管人是无罪的,押打张志新的人是无罪的,公安局、法院、省委宣传部那些揭发张志新的人都是无罪的……因为在当时那种专政政治下,谁都是在执行上级指示、“中央精神”,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那么到底谁有罪呢?张案报道讨论在3个月后奉命停止,据信与此有关。 张志新的遭遇,很容易让我们想到鲁迅笔下的一幕情景:日本军人在屠杀中国人,周围却站满被杀者的同胞。时代变了,那样的事情难道不会再发生吗?八十年代“严打”,从大街一直到枪决现场,被围得水泄不通,人们看杀人就像过节看灯展一样。中国从历史上就有当众杀人的习惯,要的就是人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一种人性的扭曲,要从人性的角度来思考,是死刑对我们的一种误导,或者说是法律在强奸人性。 还有一个林昭。 1968年4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在中国上海的茂名南路159弄11号二楼上的林昭家中,出现了一桩“史无前例‘的“天下奇闻”! 一个家伙在楼下呼叫“许宪民”(林昭的妈妈)这个名字,彭令范(林昭的妹妹)闻之急忙开门,面对着她的惊惧神态,他表现出一副不屑详言的恶棍骁勇与杀人娱乐后的快感快意之神色,使彭令范终身难忘! 他一共说了三句话:“我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林昭已在4月29日枪决。家属要交五分钱子弹费。” 开始似未听懂,继而意识到噩耗成真之后,林昭的母亲许宪民先生晕厥于室内地上,彭令范拿了五分钱的硬币打发了那个刽子手,他对“尸体现在何处”的询问一言不答,犹如未闻,扬长而去。非常巧合的是:在4月30日彭令范付了子弹费以后,许宪民先生的友人朱太太打来电话约彭令范见面。她告诉彭令范:她的大儿子祥祥每周两次与同学到龙华机场勤工俭学,每天下午三时左右结束。4月29日下午三时半左右,突然望见两辆军用小吉普车飞快开来,停在机场的第三跑道,接着由两个武装人员驾出一个反手背绑的女子,她的口中塞着东西。他们从她腰后一脚,她跪下,另外两个武装人员一人举手枪开枪,她先中一弹,倒地爬起,又中两弹,扑于荒原!然后四凶手将她拖入另一辆吉普车,飞驶疾驰而去!她的遗体被运往何处?只能去问驾驶那疾驰而去的吉普车上的凶手们!他们包揽了密杀与灭尸(也许还要辱尸)的全部过程。祥祥认出她就是大姐姐,他目睹惨状,惊恐失常,不忍详视,疯痴癫狂!高呼:“大姐姐被害了!大姐姐被害了。”祥祥面如死灰,目瞪口呆,由他的同学送回家中。于是,许先生几番到上海提篮桥监狱、上骸+安局、上海高级法院询问林昭的遗体究竟被如何处理?如果掩埋,埋于何处?如果火化,骨灰何在?但,全遭拒绝皆不奉告,而且声厉色狞,拒于门外!(张元勋:北大往事与林昭之死) 上海龙华是很著名的地方,位于今龙华路2591号大门内北侧,建于1916年,是国民党统治机构关押、残害左联五烈士、彭湃等大批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的地方。 1949年后,被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当时,就在这块土地上,林昭受到的是比革命前辈们毫不逊色的残害。 老百姓有句话:“求得一个好死”。对于死刑犯来说,他们希望能够没有太多痛苦地走完生命最后一步,体面地保全死亡的权利,对于公众来说,他们不再面对国家机器所展现的残酷场面;不再感受暴力所带来的内心恐惧;不再经受斗争所引发的剧烈冲突;他们将更加追求和平、和谐、合作、共存的文明、人道的社会生活。 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中国的死文化,历来与恐怖、丧气、忌讳等等词汇相连。犯罪后的酷刑受死,更是自古以来被一种血淋淋的场面浸泡。正因为如此,当听到全国法院将推广注射死刑的消息,真是由衷地感觉社会就在我们的眼前进步着。 《 北京晚报》2000年6月16日给我们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两张床,环境舒适。29岁的杀人犯李某此刻正躺在床上,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行刑时间到了,法院为其选定的是“注射死刑”。“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麻醉药物,执行法警一边跟他交谈一边推药液,简单的对话不过两三句,他就逐渐失去知觉,然后,又对其注入另外一种可以令其安静死亡的特制药液。几分钟后,旁边电脑仪器上的心电图基本呈直线状,经法医检验确定罪犯“已死亡”,李某脸上毫无痛苦表情。成都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于5月18日、19日成功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李某是其中之一。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当一个死刑犯也认为自己是罪有应得的时候,求一个好死几乎是他们每一个人的愿望。所以在昆明实行注射死刑后,他们都表示出要求注射的愿望。如果得知张志新林昭的遭遇,他们会觉得自己在离开人世这最后一步是非常荣幸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内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最早的法院。在采访中,该法院了解“注射死刑课题”全过程的张主任告诉记者:采用药物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尝试,在昆明中院准备了有半年的时间。 他说:1996年我国开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式。作为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我们觉得采取更加文明的方式执行死刑肯定是个大趋势,总要有人先走一步,开个好头。于是院里成立了由一位副院长、法医专家等人组成的课题小组,开始着手进行药物注射死刑的准备。在当时的背景下,死刑执行还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的准备工作全部是在一种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且已经准备好,成功了就干下去,不成功就悄悄地退回来。 看到罪犯的行径,人们说,人是丑恶的,看到死刑犯被处决,人们又说人是残忍的。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 大约在1977或1978年春季,我在西安街头看到一幅法院审判公告,将一位来自陕南山区的卖淫女子以流氓罪判处死刑。这是我看到的最为严酷的刑罚,至今仍不能理解一个卖淫女子对社会的危害能严重到必须剥夺她生命的程度么?希望对死刑的判决不仅从感情和观念上,而且也能从执行标准的角度设定一个经得起长期的历史价值观考验的操作方案。 2003年4月,一位年近九旬(1915年3月出生)的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此,检察日报发表署名“张曙光”的文章,认为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90,但此非法定从轻处罚理由,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请求本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是,这位“耳背”、“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后岁月里被枪决或注射了事。对此,作者表示:对这样一个黄土几乎埋到头顶的老人适用死刑到底有多大必要? 文章说,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吓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由此观之,对老人用死刑大可不必。对于年满一定年龄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乃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应当加以倡导。 在现代社会,传统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应思想越来越受到人权理论强有力的挑战,死刑的适用已经大大地受到了人道主义和科学理性的约束。就中国来说,既然死刑不上老人作为我们民族的法文明传统早被社会所接受,那么立法和司法自应承继这一传统。 用一个陈旧的消息结尾:对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怀孕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98年8月4日批复,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与林昭张志新相比,那位怀孕流产的女犯,在内心还能把自己当做一个人看待。 本文参考资料: 张元勋:《北大往事与林昭之死》 2000年06月16日《南方周末》:《张志新冤案揭密四--张志新被判过两次死刑》
(字数5260)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