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积案
2021-12-25叙事散文袁光熙
一件积案1982年5月,刚刚大学毕业,分配到大理师范工作的我,突然接到原宾川东风公社党委副书记杨维泉同志的一封来信。信中问我曾经手的张学安一案的情况。我大吃一惊,此案我早在1970年就查得清清楚楚,怎么变成一件积案,时隔十多年,还在调查呢?……
一件积案
1982年5月,刚刚大学毕业,分配到大理师范工作的我,突然接到原宾川东风公社党委副书记杨维泉同志的一封来信。信中问我曾经手的张学安一案的情况。我大吃一惊,此案我早在1970年就查得清清楚楚,怎么变成一件积案,时隔十多年,还在调查呢?
我立即回信,详细说明了我调查的经过和结论。回信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往昔的一幕立刻清晰地浮现在我的眼前。
1970年8月,当时全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一打三反”运动(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由于我在文革初期做过干部调查,因此从插队的生产队抽调到公社专案组工作。我先被派往公社拖拉机站,与工作组的其他同志一起,查清了该站三名人员贪污的事实,获得了确凿的证据。经我整理上报的材料,开始因缺乏经验,有些瑕疵,后来十分完满,受到上级表扬。由此奠定了我在公社专案组的地位,专案组的人员几经调换,我都安然不动,直到离开农村。
从拖拉机站回到公社,我收到大新大队关于张学安贪污一案的上报材料。材料是厚厚的一本,有五、六十页,是由一位很有文才的知青整理的。字写得漂亮不说,里面记录的群众发言,其逻辑之严密,语言之生动流畅、用词之准确,连我都自叹不如。其中领导老张的讲话就更胜一筹,理论性、政策性极强,可与当时“两报一刊”的社论媲美。材料的末尾是全队老少爷们的签名、盖章或手印,更显得证据确凿,众口一词,无可辩驳。负责调查此案的老张是一名复员军人,阶级斗争观念很强,工作积极性很高。材料送来后就一再催我赶快批准结案。
此案说的是大新大队6队保管员张学安(化名),在出售生产队棉花时,贪污售棉款二千七百多元。根据是在收购棉花的县经作部底单中,查到一张1969年7月19日,张学安盖章的领款单。但张学安对此抵死不认,说当天卖棉花的钱款已全部交回生产队,自己根本没有贪污。于是,在大队专案组老张的领导下,生产队多次召开群众大会,批斗张学安,讨论研究此事。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这笔棉花款就是张学安贪污的,上报公社,作为“一打三反”的典型案例,从严处理。
我仔细查看了全部材料,感到材料虽多,但华而不实。材料缺乏关键的证据和对关键证据的认定,大多是些主观猜想和大批判式的发言。例如领款单上的章是不是张学安的,当天卖了多少棉花,棉花款到底是多少,交回队上多少,都没有调查结论。就连那张最关键的领款单,也不见踪影。(这倒怪不得他们,领款单在经作部,他们无法得到,当时又没有复印手段)因此我决定从章、售棉花和领款单三个方面展开调查。
我还没来得及行动,就被老张叫去参加生产队的大会,说去听听群众的“呼声”。
群众的“呼声”果然很高。这也难怪,在当时一个壮劳力辛苦一天,只有四、五毛钱的收入,两千多元绝不是小数目,这么大一笔钱落入了个人的腰包,谁都接受不了。因此,大家纷纷要求严惩张学安,追回贪污款。我对大家的革命热情表示赞赏之后,坦率地告诉大家,这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这一来炸开了锅,他们想不到,他们花了那么多时间精力搞定的案子,竟被一个乳臭未干的小小知青给否定了。在老张的推动下,纷纷向我发难。我沉着镇定,据理力争,形成了一个“舌战群儒”的场面。幸而生产队长老余,很有头脑,又是我在出席全县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上认识的熟人,听我说的有理,便帮我压住阵脚,说服社员,使我得以全身而退。
为了让事实说话,我迅速开始了调查,首先,查看了生产队7月19日的账目,发现确有一笔棉花款入账。然后查问了当天参与卖棉花的人,当天到底卖了多少棉花?不知是时间太久还是别的原因,说法不一。于是我找到该队的知青,他们不但参与了卖棉花,而且与此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清楚地说出了当天所卖棉花的数量,其数量与实际交回的棉花款相符。我还不放心,又调查了该队1969年和1968年两年的棉花产量和棉花款的收入情况。得知,棉花产量与上年持平,而队上收到的棉花款也与上年相当。由此基本可以断定棉花款并没有丢失,也就是说张学安没有贪污生产队的棉花款。
那章和领款单又是怎么回事呢?张学安究竟有没有贪污钱?我来到经作部,从堆得高高的几大捆底单中,找到了那张盖有张学安私章的领款单,与张学安用过的几个章作了对照,发现都不尽相同,这就无法证实章是张学安盖的。我调查了宾川所有刻制私章的工匠,其中有一个说,好象有人找他刻过这个章,但什么时间,是谁来刻的,就记不清了。这样我想通过查找盖章者,找出嫌疑人的愿望自然落空。
在调查中,我又了解到一件事,大新大队在经作部发现张学安的领款单时,还发现一张大新8队一个叫王兴文(化名)的保管员,在1969年8月15日的领款单,领款一千六百多元,上面同样盖了王兴文的章。只是因为王的儿子在部队当官,才没有对他批斗和上报。听到这一消息,我一阵苦笑,怎么同样的事情,只因为家庭条件的不同,竟有完全不同的待遇?但这一消息却使我眼前一亮,我想起有一个知青,曾经偷了盖有章的购粮本,自己填上姓名、定量,就可以随意到粮食局购粮,甚至以此卖粮赚钱。这两张领款单值得怀疑!我再次来到经作部,仔细查验了这两张领款单,发现这两张领款单的字迹完全相同,但与其他收据的字迹却不相同。这两张领款单可能有假!
我找到经作部的领导,说明了这一情况,他们也感到问题严重,决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研究这一问题。第二天我早早来到会场,首先介绍了调查的情况,然后,拿出含有那两张领款单的两大沓票据让大家辨认。很快事情就水落石出了,大家一致认定,这两张收据不是他们开出的。因为这两张收据的字非常隽秀,而且能在不同栏目中使用不同的字体,整个经作部没有人能写出这样好的字来。显然是有人偷了经作部的单据,自己填写后,来套领经作部的棉花款。一位职工还讲出了一件有人冒领棉花款未遂的真实事件。那是在69年9月25日的下午,他上班时,有两个年轻人拿着一张太和五队卖棉花的领款单,找他领棉花款。他随口问了一句:“你们什么时候交的棉花?”那人回答:“今天早上。”他感到奇怪,说:“今天早上没有收棉花呀!我去问一下。”那两个人一看不对,急忙转身溜走了。现在再把这三张领款单一对,字迹完全一样。至此,张学安一案已彻底侦破,是一起使用假单据骗取棉花款的诈骗案。罪犯就是以太和五队名义来领款的两个年轻人及其同伙。犯罪的手法是,盗取单据,自己填写后,到经作部领款。作案至少三次,两次既遂,一次未遂。其中既遂的两次,分别盗用了张学安和王兴文的名义,致使二人蒙受了不白之冤。
会后,我与经作部的领导商定,待他们工作稍松之后,他们派那位见过犯罪嫌疑人的职工和我一起,在宾川全县逐村逐寨查找罪犯。我认为根据罪犯的口音,是宾川本地人。他们能准确了解蒋、王二人的保管员身份,熟悉卖棉花领款的过程,说明他们离县城不远,很可能还卖过棉花,还找人刻过章。能在领款单上填写出那样不同字体而秀美的字的人,全县也屈指可数。因此,根据三张票据的字迹和对那两人的记忆,只要下工夫,查到犯罪分子是完全可能的。
我兴奋万分,想不到这样一个老张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兴师动众地搞了几个月的大案,我用了短短几天,连犯罪嫌疑人的面都没有见,就彻底查清了。不仅还了张学安的清白,还顺带查清了王文杰的案子,并有可能抓到犯罪分子。如果饱受折磨的张学安,知道案子已破,冤屈可白,将会何等高兴。我感到有些飘飘然。回到公社,立马向主管专案工作的老杨作了汇报,自然获得他好一阵赞扬。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我,万万没有想到,此时我犯了两个极其严重的错误,使这个简单的案子,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竟变成了一个拖延多年的积案,也造成了我长久的遗憾。
第一个错误是,这个重要的会议我没有叫上老杨和老张去参加。特别是老张,他本来就对我推翻他苦心调查的结论十分不满,我把经作部会议的结果告诉他,他根本不相信。让他到经作部去证实,他又不去,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他参加了会议,态度必然会有所转变,对问题的解决大有好处。如果老杨参加了,不论事情怎样变化,至少有一个人能为我作证。
第二个错误是,我盲目轻信经作部会按照约定,派人与我去抓骗领棉花款的罪犯,没有在当时要他们将会议结果写成书面材料,盖上公章,以得到直接证据。
结果,以后我多次找经作部领导,要求按约定派人查找罪犯时,他们总是找各种理由借口一拖再拖,最后明确表示不派人去了。此时,我再要求他们把会议的结论写成材料,再加盖公章,他们也不干了。其实细想一下,原因很简单,这份材料一写,经作部领导对大量棉花款被骗负有直接而重要的责任,他们怎么愿意让这样重要的证据落到我手里呢?我只得向县“一打三反”办公室反映这一情况,却得不到支持。甚至要求将几份假单据单独保留下来,或拍成照片,作为破案的重要证据,竟然也遭到拒绝。
我曾想过自己去查找罪犯,但我一无含有罪犯字迹的领款单,二没有见过罪犯本人,根本无从去查。
这样上面不支持,下面老张顶着,中间经作部不提供关键证据,根据我曾经上报的拖拉机站材料的经验,我清楚的知道,如果材料不充分,不严密,只会遭到打回重做的命运。于是,我明明已将案件查得清清楚楚,却无法结案。对我十分关照的公社专案组组长老杨只得对我说:“先放一放吧。”给我安排了其他案件。谁知,这一放就放了十几年!
一个多月以后,杨维泉副书记来信了。信中说,看了我的信,认为我办案的思路完全正确,按照我的方法,他们先到经作部查找那三张单据,却因年代过久,那些单据已被销毁。单位领导已更换多任,单位职工或走或退,都说记不得当年的事了,因此案件仍然无法查清。唯一值得宽慰的是,张学安、王兴文二人,以证据不足而解除审查。
听到这些,我只能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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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刚刚大学毕业,分配到大理师范工作的我,突然接到原宾川东风公社党委副书记杨维泉同志的一封来信。信中问我曾经手的张学安一案的情况。我大吃一惊,此案我早在1970年就查得清清楚楚,怎么变成一件积案,时隔十多年,还在调查呢?
我立即回信,详细说明了我调查的经过和结论。回信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往昔的一幕立刻清晰地浮现在我的眼前。
1970年8月,当时全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一打三反”运动(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由于我在文革初期做过干部调查,因此从插队的生产队抽调到公社专案组工作。我先被派往公社拖拉机站,与工作组的其他同志一起,查清了该站三名人员贪污的事实,获得了确凿的证据。经我整理上报的材料,开始因缺乏经验,有些瑕疵,后来十分完满,受到上级表扬。由此奠定了我在公社专案组的地位,专案组的人员几经调换,我都安然不动,直到离开农村。
从拖拉机站回到公社,我收到大新大队关于张学安贪污一案的上报材料。材料是厚厚的一本,有五、六十页,是由一位很有文才的知青整理的。字写得漂亮不说,里面记录的群众发言,其逻辑之严密,语言之生动流畅、用词之准确,连我都自叹不如。其中领导老张的讲话就更胜一筹,理论性、政策性极强,可与当时“两报一刊”的社论媲美。材料的末尾是全队老少爷们的签名、盖章或手印,更显得证据确凿,众口一词,无可辩驳。负责调查此案的老张是一名复员军人,阶级斗争观念很强,工作积极性很高。材料送来后就一再催我赶快批准结案。
此案说的是大新大队6队保管员张学安(化名),在出售生产队棉花时,贪污售棉款二千七百多元。根据是在收购棉花的县经作部底单中,查到一张1969年7月19日,张学安盖章的领款单。但张学安对此抵死不认,说当天卖棉花的钱款已全部交回生产队,自己根本没有贪污。于是,在大队专案组老张的领导下,生产队多次召开群众大会,批斗张学安,讨论研究此事。最后大家一致认为,这笔棉花款就是张学安贪污的,上报公社,作为“一打三反”的典型案例,从严处理。
我仔细查看了全部材料,感到材料虽多,但华而不实。材料缺乏关键的证据和对关键证据的认定,大多是些主观猜想和大批判式的发言。例如领款单上的章是不是张学安的,当天卖了多少棉花,棉花款到底是多少,交回队上多少,都没有调查结论。就连那张最关键的领款单,也不见踪影。(这倒怪不得他们,领款单在经作部,他们无法得到,当时又没有复印手段)因此我决定从章、售棉花和领款单三个方面展开调查。
我还没来得及行动,就被老张叫去参加生产队的大会,说去听听群众的“呼声”。
群众的“呼声”果然很高。这也难怪,在当时一个壮劳力辛苦一天,只有四、五毛钱的收入,两千多元绝不是小数目,这么大一笔钱落入了个人的腰包,谁都接受不了。因此,大家纷纷要求严惩张学安,追回贪污款。我对大家的革命热情表示赞赏之后,坦率地告诉大家,这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这一来炸开了锅,他们想不到,他们花了那么多时间精力搞定的案子,竟被一个乳臭未干的小小知青给否定了。在老张的推动下,纷纷向我发难。我沉着镇定,据理力争,形成了一个“舌战群儒”的场面。幸而生产队长老余,很有头脑,又是我在出席全县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上认识的熟人,听我说的有理,便帮我压住阵脚,说服社员,使我得以全身而退。
为了让事实说话,我迅速开始了调查,首先,查看了生产队7月19日的账目,发现确有一笔棉花款入账。然后查问了当天参与卖棉花的人,当天到底卖了多少棉花?不知是时间太久还是别的原因,说法不一。于是我找到该队的知青,他们不但参与了卖棉花,而且与此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清楚地说出了当天所卖棉花的数量,其数量与实际交回的棉花款相符。我还不放心,又调查了该队1969年和1968年两年的棉花产量和棉花款的收入情况。得知,棉花产量与上年持平,而队上收到的棉花款也与上年相当。由此基本可以断定棉花款并没有丢失,也就是说张学安没有贪污生产队的棉花款。
那章和领款单又是怎么回事呢?张学安究竟有没有贪污钱?我来到经作部,从堆得高高的几大捆底单中,找到了那张盖有张学安私章的领款单,与张学安用过的几个章作了对照,发现都不尽相同,这就无法证实章是张学安盖的。我调查了宾川所有刻制私章的工匠,其中有一个说,好象有人找他刻过这个章,但什么时间,是谁来刻的,就记不清了。这样我想通过查找盖章者,找出嫌疑人的愿望自然落空。
在调查中,我又了解到一件事,大新大队在经作部发现张学安的领款单时,还发现一张大新8队一个叫王兴文(化名)的保管员,在1969年8月15日的领款单,领款一千六百多元,上面同样盖了王兴文的章。只是因为王的儿子在部队当官,才没有对他批斗和上报。听到这一消息,我一阵苦笑,怎么同样的事情,只因为家庭条件的不同,竟有完全不同的待遇?但这一消息却使我眼前一亮,我想起有一个知青,曾经偷了盖有章的购粮本,自己填上姓名、定量,就可以随意到粮食局购粮,甚至以此卖粮赚钱。这两张领款单值得怀疑!我再次来到经作部,仔细查验了这两张领款单,发现这两张领款单的字迹完全相同,但与其他收据的字迹却不相同。这两张领款单可能有假!
我找到经作部的领导,说明了这一情况,他们也感到问题严重,决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研究这一问题。第二天我早早来到会场,首先介绍了调查的情况,然后,拿出含有那两张领款单的两大沓票据让大家辨认。很快事情就水落石出了,大家一致认定,这两张收据不是他们开出的。因为这两张收据的字非常隽秀,而且能在不同栏目中使用不同的字体,整个经作部没有人能写出这样好的字来。显然是有人偷了经作部的单据,自己填写后,来套领经作部的棉花款。一位职工还讲出了一件有人冒领棉花款未遂的真实事件。那是在69年9月25日的下午,他上班时,有两个年轻人拿着一张太和五队卖棉花的领款单,找他领棉花款。他随口问了一句:“你们什么时候交的棉花?”那人回答:“今天早上。”他感到奇怪,说:“今天早上没有收棉花呀!我去问一下。”那两个人一看不对,急忙转身溜走了。现在再把这三张领款单一对,字迹完全一样。至此,张学安一案已彻底侦破,是一起使用假单据骗取棉花款的诈骗案。罪犯就是以太和五队名义来领款的两个年轻人及其同伙。犯罪的手法是,盗取单据,自己填写后,到经作部领款。作案至少三次,两次既遂,一次未遂。其中既遂的两次,分别盗用了张学安和王兴文的名义,致使二人蒙受了不白之冤。
会后,我与经作部的领导商定,待他们工作稍松之后,他们派那位见过犯罪嫌疑人的职工和我一起,在宾川全县逐村逐寨查找罪犯。我认为根据罪犯的口音,是宾川本地人。他们能准确了解蒋、王二人的保管员身份,熟悉卖棉花领款的过程,说明他们离县城不远,很可能还卖过棉花,还找人刻过章。能在领款单上填写出那样不同字体而秀美的字的人,全县也屈指可数。因此,根据三张票据的字迹和对那两人的记忆,只要下工夫,查到犯罪分子是完全可能的。
我兴奋万分,想不到这样一个老张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兴师动众地搞了几个月的大案,我用了短短几天,连犯罪嫌疑人的面都没有见,就彻底查清了。不仅还了张学安的清白,还顺带查清了王文杰的案子,并有可能抓到犯罪分子。如果饱受折磨的张学安,知道案子已破,冤屈可白,将会何等高兴。我感到有些飘飘然。回到公社,立马向主管专案工作的老杨作了汇报,自然获得他好一阵赞扬。沉浸在胜利喜悦中的我,万万没有想到,此时我犯了两个极其严重的错误,使这个简单的案子,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竟变成了一个拖延多年的积案,也造成了我长久的遗憾。
第一个错误是,这个重要的会议我没有叫上老杨和老张去参加。特别是老张,他本来就对我推翻他苦心调查的结论十分不满,我把经作部会议的结果告诉他,他根本不相信。让他到经作部去证实,他又不去,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他参加了会议,态度必然会有所转变,对问题的解决大有好处。如果老杨参加了,不论事情怎样变化,至少有一个人能为我作证。
第二个错误是,我盲目轻信经作部会按照约定,派人与我去抓骗领棉花款的罪犯,没有在当时要他们将会议结果写成书面材料,盖上公章,以得到直接证据。
结果,以后我多次找经作部领导,要求按约定派人查找罪犯时,他们总是找各种理由借口一拖再拖,最后明确表示不派人去了。此时,我再要求他们把会议的结论写成材料,再加盖公章,他们也不干了。其实细想一下,原因很简单,这份材料一写,经作部领导对大量棉花款被骗负有直接而重要的责任,他们怎么愿意让这样重要的证据落到我手里呢?我只得向县“一打三反”办公室反映这一情况,却得不到支持。甚至要求将几份假单据单独保留下来,或拍成照片,作为破案的重要证据,竟然也遭到拒绝。
我曾想过自己去查找罪犯,但我一无含有罪犯字迹的领款单,二没有见过罪犯本人,根本无从去查。
这样上面不支持,下面老张顶着,中间经作部不提供关键证据,根据我曾经上报的拖拉机站材料的经验,我清楚的知道,如果材料不充分,不严密,只会遭到打回重做的命运。于是,我明明已将案件查得清清楚楚,却无法结案。对我十分关照的公社专案组组长老杨只得对我说:“先放一放吧。”给我安排了其他案件。谁知,这一放就放了十几年!
一个多月以后,杨维泉副书记来信了。信中说,看了我的信,认为我办案的思路完全正确,按照我的方法,他们先到经作部查找那三张单据,却因年代过久,那些单据已被销毁。单位领导已更换多任,单位职工或走或退,都说记不得当年的事了,因此案件仍然无法查清。唯一值得宽慰的是,张学安、王兴文二人,以证据不足而解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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